作者:徐贲出自:《东方历史评论》1943年10月30日,“莫斯科宣言”宣布,同盟国将在战后把犯有战争罪的德国人引渡给他们在那里犯下罪行的国家,由那里的法庭审理。
奥斯维茨集中营位于波兰境内,因此,在二战结束后,被拘捕的奥斯维茨集中营德国纳粹看管人员都交给波兰当局处理。
1947年4月2日,波兰当局在华沙对奥斯维茨的首任指挥官鲁道尔夫·胡斯(Rudolf Hoess)进行审判,判处他死刑,并在奥斯维茨毒气室旁的绞架上执行绞刑。
1947年11月24日至12月22日,波兰国家最高法庭又在克拉科夫(波兰克拉科夫省首府)对其他一些奥斯维茨高级军官进行了起诉和审判,判处23名党卫军罪犯死刑,其中21名执行死刑,另外2名后改为监禁。
在这之后,又有许多阶层较低的奥斯维茨罪犯陆续受审,被起诉的有617名,其中34名被判处死刑。
这些审判后来被称为“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
从1963年12月20日到1965年8月19日,在德国法兰克福进行的对奥斯维茨集中营中下层纳粹人员的审判则被称为“第二次奥斯维茨审判”。
法兰克福审判德国对奥斯维茨纳粹人员的审判相对滞后,从1958年起才开始进行系统调查,也主要是由于来自大屠杀幸存者的压力。
在法兰克福审判中被起诉的有22名奥斯维茨人员,经审判后,有6名被判处终身监禁(西德已于1949年废除死刑,终身监禁是最高刑罚),3名无罪释放,2名因病释放,其他罪犯获刑3年3个月至14年不等。
获刑者后来上诉德国的联邦最高法院,除一案外,全部维持原判。
在这之后,在法兰克福还进行过一些规模较小的审判,如第二次法兰克福审判(1965年12月14日至1966年9月16日)和第三次审判(1967年8月30日至1968年6月14日)。
据奥斯维茨国家博物馆的历史研究人员估计,奥斯维茨的党卫军人数1941年约为700人,1942年为2000人,1944年4月为3000人,1945年1月达到高峰,党卫军人数男为4415人,女为71人。
根据人员档案,大约有7000至7200党卫军曾在奥斯维茨集中营服务。
所有这些人员中遭到起诉的不足15%,但这个比例已经高于其他集中营的纳粹人员。
这是因为奥斯维茨知名度高于其他集中营,因此也更受世人的注目。
奥斯维茨党卫军也有在别的国家法庭上受审和判刑的。
据现有的资料,在英、美、苏、法和捷克共进行过11次审判,24名党卫军被定罪,有监禁的,也有死刑的。
在对伯根-贝尔森集中营(Bergen-Belsen,也称贝尔森集中营)看管人员屠杀罪审判时,也一并考虑他们在奥斯维茨的罪行,因为他们当中有的是从奥斯维茨调派过去的。
对生产化学产品的法本公司(IGFarben-Werke)以及钢铁和重工业公司克虏伯(Krupp)官员的审判,也可以看作是奥斯维茨审判的一部分,因为这些公司都曾以囚犯为奴工。
另外,建筑奥斯维茨焚尸炉的化学家和企业家布鲁诺·德希(Bruno Tesch)被判处死刑;为奥斯维茨提供毒气的德格施(Degesch)公司总经理格哈德·彼得斯(Gerhard Peters)则在法兰克福审判中被无罪释放。
法兰克福审判针对的是奥斯维茨集中营的中下级军官,它的起诉目的和审判范围都归结为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奥斯维茨是什么性质的集中营;第二,如何追究在那里犯下罪行的具体个人的罪责。
奥斯维茨集中营的性质是明确的,那是一个灭绝犹太人的杀人机器,纳粹在那里犯下了所有罪行中最严重的罪行,那就是“谋杀”(murder)。
法兰克福审判要追究的便是这个罪行。
将追究范围限制在谋杀,是为了法律审判的可操作性,而不是为了全面伸张正义。
在这个审判中只追究谋杀的罪行,不等于说其他罪行不是罪行,而是说,其他罪行不在这里追究。
仅仅只是追究个人的“谋杀”罪行,这后来成为法兰克福审判受到不少批评的一个主要原因。
这是因为,一个人“谋杀”,不仅是指他杀了人,而且是指他有个人的动机,出于他自己的本意而杀人,所以,如果不符合后面这个条件,法庭便不能判处他犯下了谋杀罪。
2013年7月,打死17岁黑人孩子特雷沃恩·马丁(Trayvon Martin)的乔治·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获得无罪开释,就是因为陪审团不能确定齐默尔曼的“谋杀动机”。
他明明杀死了一个人,杀一个无辜之人是不正义的,但法律却宣告他无罪。
这是因为法律只是法律,法律并不等于正义。
法兰克福审判遭遇的也正是这样一个问题。
由于它起诉的只是“谋杀”罪,它的审理范围非常狭窄,在这个狭窄范围内的法律审判结果是不能等同为正义的,当然,法兰克福审判本来就没有这个意思。
谋杀动机和被胁迫审判罪犯的法律依据非常重要,没有具有公信力的法律,审判的结果就会缺乏合法性,难以令人信服。
由于法兰克福审判是在德国国土上,在德国司法管辖区内,由德国法庭审理,因此它依据是的德国的法律。
在这之前,纽伦堡审判(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的法律依据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美、苏、英、法四国政府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通过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波兰于1944年8月31日制定,并于1946年12月11日颁布的法令:“惩罚杀害和虐待平民和俘虏的法西斯-希特勒罪犯,惩罚波兰国家的背叛者。
”以色列处决艾希曼(他是杀害数百万犹太人的“最终计划”的主要负责人)的法律依据是以色列自己的一项法律[“纳粹和纳粹合作者(惩罚)法”],因为艾希曼是由以色列特工人员从阿根廷捕获并在以色列审判的。
以色列运用这项法律在国际上是有争议的,因为艾希曼犯罪并不是在以色列的领土上,何况他犯罪时还没有以色列这个国家。
而且,用来审判他的法律也是在事后才制订的。
艾希曼犯下反人道罪,这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他自己也不否认杀人是罪。
但是,他争辩说,这不是他自己的主意,他只是执行而已。
在后来的法兰克福审判中,服从命令杀人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法兰克福审判在考量“谋杀”这项杀人罪时,依据的是19世纪的德国法典。
19世纪的德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并没有经历过纳粹这样的极权主义和如此大规模的制度性屠杀。
19世纪的“谋杀”相对比较简单,法律对“谋杀”的界定也是由此出发的。
那时候的法律所涉及的是作为个人行为的“谋杀”,谋杀是谋杀者自己“起意”,因他的个人动机而犯下的杀人罪行。
但是,在20世纪的极权制度中,一个人杀人可以是因为服从命令,而非是因为他自己起意或有个人的动机。
法兰克福审判依据“谋杀必须有个人动机”的原则,虽然看上去过时,但在战后的德国法庭判决中却是有先例可循的。
1963年有一个名叫斯塔辛斯基(Bohdan Stashynsky)的苏联秘密警察(KGB)人员因1950年代在西德犯下的数件杀人案而受审。
但是,由于他是接受KGB上司的命令而去杀人,并非他自己起意要杀人,所以德国法庭判处他的不是“谋杀”罪,而是“胁从杀人”罪。
斯塔辛斯基一案成为西德法律判决的一个先例,根据这个先例,极权制度中的杀人罪行,只有那些“行政决策者”才可以被定谋杀之罪,而那些服从命令而杀人的罪犯,他们所犯下的都只能是胁从杀人罪。
在法兰克福法庭上,“行政决策者”被界定为纳粹时期第三帝国的最高领导层人员,而所有因执行他们命令而杀过人的则都是胁从杀人者。
在他们当中,只有那些能确证是由于他们自己起意杀人的才能被判谋杀罪。
谋杀和胁从谋杀的区别意味着,一个在奥斯维茨毒气室杀害过千百犹太人的党卫军看管,如果只是服从命令,那就只能判他胁从谋杀罪;但是,如果另外一个党卫军看管自己起意殴打一名犹太囚徒至死,则可以判他谋杀罪,因为他并不是在执行命令。
有一个叫霍克(Karl Hocker)的党卫军中尉,他负责杀死了至少3000名囚犯,法庭判决他只是服从命令。
就霍克而言,他服从本不该服从的命令,这固然是不道德的,但他犯的并不是谋杀罪,他以前从来没有犯过法,战后他也是一名守法的公民。
因此只判决他7年监禁。
而另一名党卫军却因“在没有命令的情况下开枪杀人”的罪名被判处谋杀罪。
这样的定罪好像有命令就可以开枪杀人似的。
有批评者指出,这样的指控很滑稽,也是很讽刺。
然而,尽管这看上去近乎荒唐,但它却符合法律审判的逻辑,也再一次证明,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并不代表就是正义。
法兰克福审判的总检察长弗里兹·鲍尔(Fritz Bauer)虽然接受审判的结果,但多次对审判的原则提出批评。
鲍尔有犹太人血统,1933年有一段时间被关押在Heuberg集中营里,后逃到北欧避难。
他于战后回到德国,帮助重建德国的司法体系。
对于法兰克福审判,他主张让世人看清“奥斯维茨的体制”,在这个体制里,不只是少数的极端分子在作恶,许多普通人都积极参与其中,效力于罪恶的杀戮。
鲍尔说,“几十万德国人参与……‘最后计划’,他们并不只是服从命令,而且更因为那也出于他们自愿所拥有的世界观”。
当然,鲍曼所说的许多德国人的“自愿”,是完全的自愿,还是包含着“洗脑”和“胁迫”(duress)的因素,则是富有争议且必须思考的问题。
“胁迫”的问题法兰克福审判向世人展现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体制内作恶问题,那就是“胁迫”。
一个士兵或警察由于受到来自上司和组织的胁迫,迫于服从命令而开枪杀害或杀伤无辜的百姓,他应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罪行责任?
如果应该的话,又必须承担怎样的罪责?
其他类似情况下发生的杀害或杀伤罪也会有同样的问题。
例如,在“文革”中的红卫兵和造反派“组织行动”中将人打伤、致残或致死的个人该不该追究个人罪责,如何为他的罪责定罪,也都会涉及胁迫的问题。
被胁迫的犯罪不一定发生在专制的组织化环境中,但在专制环境中有比任何其他情况下更为极端和残酷的表现。
胁迫指的是个人或者群体使用威胁、恫吓、欺骗或者其他形式的压力将其意志强加给非自愿的另一方,令其按照胁迫者的意愿来行动。
为了达到目的,胁迫经常使用具有伤害性的手段来强迫别人合作或服从。
一个人处在胁迫的处境中,不得不违反自己的意愿或意志有所行动。
胁迫可以采用暴力和威胁之外的其他多种手段,对人造成多方面的压力,如失去工作和谋生手段、开除党籍、降职或撤职、监禁、戴上政治帽子、连累家人子女,等等。
这类胁迫经常是在整体性的极权制度中发生的。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胁迫的定义是:“用非法的威胁或逼迫手段诱使一个人以他原本不会的方式行动。
”这里的“非法”是指一般社会的法律而言。
在极权体制性的作恶环境里,这样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正是由制度特意设计的组织形式所要达到的统治作用。
制度或组织对个人的胁迫与个人对个人的胁迫是不同的,它有更多、更隐蔽、更有效的手段,也有更为长期的控制效果。
只有在个人罪行被法律追究或个人(或集体)进行自我反思的时候,胁迫才会成为一个与制度环境有关的“问题”。
平时,人们在体制内做坏事或作恶,对自己的行为很少会有所反思。
他们往往会以为,人人都是这样做事,事情本该如此。
由于被宣传洗脑,他们甚至会觉得自己所做的本来就是正确的事情(如对“阶级敌人”的残酷批斗和迫害)。
有的人即使感觉到自己做错了,良心有所不安,但仍然会为自己开脱,认为这是为生存而“迫不得已”的事情(如为了保住工作的饭碗或不至于落得于“坏人”同样的下场)。
这类情况在“文革”中是非常普遍的。
一个名叫王冀豫(1951年生)的老红卫兵于2013年5月在《炎黄春秋》上发表题为《背负杀人的罪责》的文章,就谈到了“文革”中自己被胁迫犯罪的问题,当然,其目的并不是为自己开脱罪责。
王冀豫是“文革”中北京“老红卫兵”一派的成员。
16岁时在一场武斗中打死了人。
他在自己的回忆中触及了犯罪行为的胁迫因素,其中包括他所在的那个红卫兵组织的“革命压力”,以及外来的胁迫如何被内化为自己的“阶级觉悟”。
王冀豫第一次看到红卫兵伙伴们凶狠打人,把人打倒后,再用硬头飞行靴猛踹,被踹的人的头在工人体育馆水磨石地板上撞击,他“禁不住扑到被打人的头上大叫‘别打了,太残忍了,要把他打死了!
’”但是,他这番言行被同伴认是“资产阶级人性”的劝阻,“不仅没让大家住手,反而起了反作用。
就在他大喊时,一个不知来自哪个部队大院的高中生将他一把拽起来,对他一通训斥:‘你是什么阶级感情,你知道他是什么人吗?
他是流氓,他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渣子,他是人民的敌人!
’”这种“文革”中常能听到的训斥和警告就是一种胁迫,王冀豫至今记得,听到这一训斥,“惭愧得我简直就觉得自己的阶级感情出了问题,我怎么就不能站在无产阶级一边呢?
结果我一咬牙,就投身在打人的行列中了。
”五分钟后,他比那些同伴打得更凶。
王冀豫开始是“不得已”打人,无非是想证明自己能革命,但是很快打人渐成他的生活惯性和乐趣,他说,“文化大革命,我们为什么说它是浩劫呢?
就在于它摧毁了人性中最底线的那个堤坝,甚至作用到今天!
”1967年8月5日,他在一场武斗中用棍子打死了一个名叫王彦宏的同学。
当年的12月14日,正当王冀豫准备回北京投案自首时,他被逮捕了。
他在海口监狱被关押了近半个月后,被带回了北京,又在北京半步桥监狱被关押了9个多月。
我们无从知道关押王冀豫将近10个月的法理依据。
据他自己说,虽然他打死人有个人罪责,但他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因为他被监禁“没有经过任何审判”,而许多其他打死了人的也都没有被抓。
法治国家里的“胁迫罪”审理过程中,对胁迫必须要有严格的规定,必须要证实过失行为的“环境原因”(actusreus)和排除“犯罪意图”(mensrea)。
所谓排除“犯罪意图”,也就是无法证明它的存在,这是无罪论定的原则。
在法兰克福审判中,“环境原因”是相当明确的,那就是下级纳粹分子的行为缘自上级命令,但是,没有个人“犯罪意图”不等于无罪,因为提出被胁迫辩护实际上就是一种认罪。
它并不否定犯罪的事实,只是对犯罪的惩罚要求减轻而已。
在对杀人、伤人的刑事法律追究中,嫌疑人犯法的动机为何,这不在考虑是否有罪的范围之内。
但是,在“不得已”动机理由成立时,有可能减刑。
因此可以说,“文革”中的打人、折磨人、杀人都是有罪的,“环境原因”只关乎他们行凶者的罪责程度,并不能为他们完全脱罪。
胁迫若要成为减罪的理由,必须要能证明两点,第一,外来的压力确实是压倒了行为者自己的意愿(“我”实在没有办法);第二,这样压力确实大到足以压倒具有一般勇气的普通人的意愿(“我们大家”都没有办法)。
即便如此,是否允许,或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以被胁迫作为减罪的理由,也是一个政策的问题。
有的可以不考虑被胁迫的因素(例如,解放后对国民党人员的政治报复就是这样的),有的则可以认为,虽然人们的勇气有高有低,但在某些情况下,谁都可能因胁迫而做坏事或作恶,法律对人性的这一软弱特征应该予以考虑。
法兰克福审判所采取的就是后一种政策。
审判“普通纳粹”的争议与历史意义对于奥斯维茨审判的意义是有争议的,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认为它让许多实际参与纳粹罪恶的德国人有了“脱罪”的借口,因此是一个“失败”。
另一种是看到它对德国民众的教育作用,并在这个意义上肯定它的“成功”。
这两种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而它们都与媒体如何报道这个事件有关。
鲍尔是失败论的一个代表人物,他对媒体报道法兰克福审判的方式多有批评。
他认为,媒体在报道中把那些定罪的杀人犯描绘成丧心病狂的恶棍,似乎在奥斯维茨发生的罪恶只是少数与普通德国人不同的、心灵特别邪恶的歹徒所为。
他认为,简单地把所有的服从命令杀人都看成是胁从杀人,以为有命令就应该服从,应该执行,那岂不是等于在假设这些命令本身就是合理合法的吗?
鲍尔写道,媒体对审判的报道方式助长了一种“自欺欺人的观念”,那就是,必须为数百万犹太人的惨死负责的,“只是少数的人……而其他参与者都只是由于害怕,或被强迫,因此才干出了完全违背他们自然本性的事情”。
亲自参加法兰克福审判的德国作家马丁·瓦尔泽(Martin Walser)在一篇报纸文章中也写道,新闻报道越是把那些罪犯写得青面獠牙、十恶不赦,“就越是在拉大我们与奥斯维茨的距离。
我们与这些事件,这些不是人干的暴行无关”。
这样的报道给德国公众一种虚假的心理安宁,“他们从对党卫军看守的定罪中得到满足,觉得自己与他们撇清了关系,并认为事情已经有了定论,就算是可以过去了”。
鲍尔还认为,法兰克福审判的法官对审判的失败也负有责任。
法官对罪犯的判决听上去好像纳粹期间的德国是一个被外国占领的国家,大多数的德国人除了服从占领者的命令,再没有别的选择,“而这是与历史事实不符的。
德国的那些狂热的国家主义者、反犹主义者和仇恨犹太人的人们,没有他们,希特勒的统治是不可想象的”。
鲍尔始终在提醒德国民众,不要回避广大普通人在纳粹罪恶中自己的那一份责任,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人并不是在外国人统治着,他们的统治者就是他们自己为之着迷的英明领袖希特勒。
尽管法兰克福审判并不完美,但是,总体而言,它对德国人反思二战期间的“罪过”和普通人应该担负的道德责任是有教育意义的,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曾称为“德国罪过”的许多细节都由于法兰克福审判生动而令人震惊地展现在世人面前。
对普通民众来说,细节的力量是远远超过哲学说理的。
检察人员和法官参阅了4000多种文献资料,动员了19个国家的359个证人到庭提供证词,其中包括211个大屠杀的幸存者。
这场长达两个月的审判引起西德媒体的广泛关注。
有两万多人先后旁听了这场审判,其中有不少中小学生。
这次审判教育了整整一代人,它对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的德国激进青年一代(称为“68一代”,68er-Bewegung)对纳粹过去的反思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对80年代对纳粹时期的“日常生活”历史研究(Alltagsgeschichte)产生过影响,而这种历史研究本身则又再一次引起了许多关于纳粹时期的社会环境与个人责任问题的思考和争论。
从一开始,法兰克福审判就抱有帮助德国公众记住大屠杀的公众教育目的。
它在起诉中避免搞扩大化,与这个目的是一致的。
即使是在对有限的罪犯进行起诉的过程中,它的目的也不只是给少数罪犯定罪,而且将审判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让国内外的公众可以通过审判展现的种种细节,充分了解大屠杀是怎么发生的,德国人应该如何面对不久前的过去。
这样的审判不是搞运动,与我们所熟悉的那种先定百分比,然后像完成任务般地“挖出暗藏的敌人”,大规模的监禁和处决是完全不同的。
早在1943年的美、英、苏德黑兰会谈时,三国首脑就已经商讨了如何处理纳粹罪犯,要不要大规模处决德国人的问题。
斯大林提议要处决五万至十万德国军官。
罗斯福开玩笑地对斯大林说,四万九千够了吧?
丘吉尔以为他们是认真的,不高兴地说:“这是对为国家而战的军人的冷血屠杀。
”但是,他还是同意要按1943年莫斯科宣言商定的那样,对于战争罪犯进行审判。
尽管如此,丘吉尔还是强烈反对任何“为政治目的的处决”。
在波兰、德国或别的国家进行的奥斯维茨审判,针对的是反人道和战争罪行,不是政治报复。
政治报复本身就是非正义的,它在司法程序中进行,只能彻底败坏法治,这也是我们从判决和镇压一些所谓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阶级敌人中得到的历史教训。
法兰克福审判与大开杀戒的政治报复是不同的,可以为今后类似的罪责追究提供经验与先例。
法兰克福审判的意义更在于它是彻底清算希特勒和纳粹罪恶的一个有机部分。
它追究的对象是在奥斯维茨犯有罪行的中下级看管人员,是五年多以前在波兰进行的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的后续。
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追究的是奥斯维茨的高级军官,是纽伦堡审判的后续。
然而,即便是在纽伦堡法庭上追究的也不是最高级的纳粹党魁,因为纳粹党魁希特勒、戈培尔、希姆莱、戈林在纽伦堡审判前就已经自杀了。
战后对纳粹的罪恶的清算是自上而下的,阶段清楚分明,而每一阶段的审判又将罪恶的主源回溯到纳粹的最高领导希特勒。
这一整体的罪责清算因此而具有高度的公信力。
试想,如果纽伦堡法庭会审判纳粹的高层官员,而对希特勒本人却做某种有所保留的肯定,那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
再试想,如果在波兰或德国,一面审判奥斯维茨的各级军官,一面又在肯定希特勒个人和纳粹党的“历史功绩”、维护他和这个党的“历史地位”和“威望”,那又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
更试想,如果希特勒的这面旗帜不倒,那又怎么能避免对纳粹的审判不是要么避重就轻、装模作样地走过场,要么就因为意识形态的重重禁区而根本就不可能呢?
历史是没有试想或假设的,但人们却又总是忍不住要对历史做种种假设,或是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设想不同的可能。
做这样的试想或假设不是为了要改变历史的发生,而是为了得出这样一个对历史的认识:历史的发生并没有什么内在不变的逻辑或定则,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制度下造就了不同的历史。
第39届香港国际电影节,这是我第一次看德语电影,在巨大的高达四层楼的荧幕下,我坐在第一排,仰望着字幕和剧情,听着德语原声,静静的看完了这部电影。
对于这部电影,四星的原因在于,这部电影是一部没有悬念的电影,拍摄手法也没有任何猎奇之处,因为语言的原因,煽情的部分甚至于不容易产生共鸣。
可是这部电影让我敬佩,为什么呢?
这是德国人自己直面的历史,德国人审判德国人,本身已是一个震撼人心的事,现在德国人把他拍出来给全世界看,看他们的良知,看他们对于奥辛威尔监狱的漠然与正义感,可见这个民族对历史的深深的反思与悔恨,这是一场对历史的审判剧。
“你以为这是河边夏令营吗!?
” 一句质问,把我们拉近了电影。
开始,二战刚结束,所有的人都沉默的开始了新的生活。
男主人公是一个年轻的检察官,他的好朋友是监狱的幸存者,但是拒绝提及监狱里面的一切生活。
他开始好奇,打开了这潘多拉的盒子,调查奥辛威尔监狱的真相。
那些冷血的谎言,开始跳到眼前,电影的所有叙事角度都是受害者的角度, 男主从朋友那里偷来名单,里面写着“逃跑未遂死亡”,谋杀。
受害者并不认识里面的人。
“Where?
Still there?” 这些纳粹,要找到的是“平凡”无奇的施害者。
60万张沉默的纸记录着一切。
“好的商人会仔细记录一切过程” 六十万的资料。
男主和同事细细的读,细细地看。
一个个的叫受害者来,听他们诉说里面的故事。
没有麻醉的手术,把双胞胎用针线缝起来,把孩子头往墙上撞,让人捡帽子然后乱枪扫射。
最后的最后受害者不仅感叹“为什么他们死了,我还活着”。
在这个过程中,男主角一次又一次的接近崩溃的边缘,上司对男主说:“It is a labyrinth, don't lose yourself in it.这是一个迷宫,别迷失你自己” 检察长也难以接受奥辛威尔里面的真相,面对审判普通人的过程,所有人都是坏人,所有人都值得怀疑,有些人甚至后来做了政府官员,意味着整个国家都需要去审判。
这样的生活没有人愿意去接受。
他说“你知道吗?
我爱着国家,现在依然,尽管它发生这些。
” “犯人是谁” “所有人” 揭开历史的伤疤,揭开身边人的,并没有那么容易。
男主父亲、朋友、他一直钟爱的人的父亲、母亲的新未婚夫全部都是纳粹,男主是最纠结的:“"我一直想为正义而战,但现在我突然不知道它是什么了....” 女主角很美,她不在意政治,只在意小小的生活,她的价值观和男主在剧情上是冲突的,开始我还觉得这个角色有点多余,似乎单纯为了爱情而存在,其实不是,虽然这故事有点节奏缓慢。
这是我第一次看德国的电影,镜头十分德国风味,色彩浓郁,颜色偏红偏绿。
里面的monopoly游戏,服装都透露着战后的色彩。
音乐基调沉重,断断续续地吟唱,给我一种哀乐的感觉。
这电影并不是要伸张正义,而是对于历史对于社会的思考。
从德国人对二战反思的角度看,法兰克福审判也许更有价值。
这场长达两个月的审判曾引起西德媒体的广泛关注。
有两万多人先后旁听了这场审判,其中有不少中小学生。
这场审判的价值在于,它追究的是这些党卫军军官在这场大屠杀中应负的个人责任。
这个电影,是对这次审判的认可。
以史为鉴,这是德国人的新起点,日耳曼民族赢得起也输得起,不忘却历史,这让我很敬佩。
我们也一样,不能把历史雪藏。
开始以为首席检查官是大boss,果然还是看了太多不正统的剧导致的这样的脑洞大开。
叙事还不错,可惜未能展开关于法律的讨论,完全把角度放在了使受害者的故事被倾听。
男主很帅,像诉讼双雄里面的哈维。
最后放一句女主说的话:“生命多美好”。
沉重色调里面出现了公主抱,少女心膨胀。
这部片子对于了解战后德国的一段时间有一定参考性。
影片的名字取得很好,缄默对应了战后德国对于纳粹,党卫军以及伴随事件的掩盖,迷宫则对应战后德国那些脱下衣服的纳粹仍旧存在于德国的政府以及民间导致主角在揭开历史真相时的阻挠。
主角的心路历程从追求正义,到发现身处的国家民族都是罪民而迷失,再到找回信念做自己力所能及自己认为对的事,也是一种对于国家,对于民族,对于自己道路的一种开阔思路,精神升华。
过去的要正视,而不是掩盖,吸取经验,迈向更好的日子
法兰克福审判虽然不够彻底,局限性很大。
但是此次审判超出了法律的范畴,直面人性。
时间的灰尘不会掩盖一切,人性的光辉终将吹散尘封的灰尘。
人类最愚蠢的地方莫过于集体无意识,看别人做什么就跟风、法不责众、别人做了自己就要做这类思想泛滥;其次就是以为时间能掩盖一切,对于过往犯下的过错选择逃避,以往时间久了这个世界自然就遗忘了犯下的过失,缺乏反省和忏悔的精神。
这次审判的阻力巨大,取证工作艰难繁杂,定罪的只是一些低级别的人物,判罚力度也不大,还有很多奥斯维辛集中营的施暴者在世界各地过着普通人的生活,逍遥法外。
但是这次审判开启了新的大门,一个国家敢于面对和正视自己不光彩的历史,给予自己公正的评判,需要很大勇气和努力,一小步迈出去了,为今后的一大步奠定了基础。
即便是在生命受到胁迫情况下,屈服于国家机器,犯下某种不得已的罪行,也是罪,要是每个人都遵循自我、遵循真理,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放眼当今社会,我们依然需要集体反抗来对抗集体无意识,清楚的认知、不断的自我思考和坚持真理,社会才不会至一步步腐烂,厄运才不会再次降临。
人云亦云,随波逐流,只会将自己名字刻在未来的耻辱柱上。
以前见识浅薄,每每看到对某些鲜为人知的历史真相的揭露都震撼无比,也热衷于这一题材。
后来就觉得,这种重现、反思乃至审判历史的故事,看得太多太多了。
韩国的《辩护人》、《华丽的假期》、《共同警备区》,波兰的《卡廷惨案》,意大利的《1900》、《同流者》,南斯拉夫的《无主之地》、《地下》,更不用说《辛德勒》、《钢琴家》、《毒太阳》、《帝国的毁灭》、《窃听风暴》、《穿条纹睡衣的男孩》等等等等……对这一类电影渐渐开始失却兴趣,给予高评价的理由似乎只剩下敬意。
看到《缄默的迷宫》7.9的分,我想,这片儿大概不过如此吧。
历史片评分能到8以下,这是得有多沉闷无聊。
然而抱着无聊杀时间的心态开始看,影片结束后我却决定五星。
四星半电影分,加半星喜好分。
我如此中意这部片的原因,大概是它让我看到了一些不一样的东西,比如历史究竟是如何被重现的,而不是历史本身。
这部片让我突然发现,最容易成为“空白”的那段历史,不是战时,而是战后。
被处心积虑埋藏起来的,终究会随着时间流逝重见天日,而探寻真相的人本身却往往为后人所忽视、遗忘。
你看,前面掉书袋式列举出来的那么多部片,有哪一部是聚焦于历史重现者而非历史参与者的?
我们现在称颂着德国人对于历史的反思态度,然而有多少人清楚反思背后的艰辛和痛苦?
恕我无知,至少在此前我是毫无概念。
我曾以为,在1945年后,阳光普照大地、驱散长夜,所有黑暗的罪孽暴露于正义之下,是一瞬间的事。
在此之前我不知道,德国人对这一页历史曾讳莫如深,德国的战后一代居然可以对奥斯维辛一无所知。
我不知道真相曾被困在如此庞大的一座迷宫里,不知道那些迷宫的探索者经历了如此多的波折坎坷,几近迷失。
有人觉得剧本过于模式化,我则称其为真实。
作为战后一代的后代,我们自然完全了解剧情的走向。
调查一定会胜利,真相一定会被揭露,不然还能怎么样呢?
然而该责备编剧太“工整”吗?
我倒倾向于觉得我们是被历史书剧透了,早在多年之前,与编剧无关。
在我的眼中,这是一部向先辈致敬的影片,不是历史的反思,也不是什么悬疑故事。
它不需要花巧和深度,只负责记录,记录那些迷宫探索者的曲折历程,让我们得以看到在审视历史时最容易遗漏的盲点。
想起短评里有豆友问为何要插入爱情的戏份?
我以为凡人的情感与弱点,是记录中不可略过的一部分;而那个倔强固执认死理的拉德曼在最后挽回女友时的拙劣表现给我带来的真实触动,胜过一切浪漫结局。
有人说这种工整刻板毫无风格靠三观正赚高分的片难道不烦吗?
至少我个人对于电影从不会因为主观情绪而降低评价。
好片可以推荐,烂片可以标雷,但夹杂了主观好恶的判断,决不会成为我分享给他人的版本。
而且我一直以来秉持的观点是,任何艺术形式的根本目的都在于记录信息。
表达方式影响到信息被接受的程度,但表达的瑕疵并不使其失去记录的意义,所以求全责备刷一两星实在是没有必要。
换句话说就是要找乐子请出门左转谢谢。
本来都打瞌睡了的,没想看了这片,只七分钟上,精神就来,只七分钟,便入正题。
还以为是悬疑片,原来不是,悬疑只是个开头,正篇是讲关于德国二战战犯的事。
全篇很棒,挑不出什么毛病,所以反而不知道说什么。
真要挑的话,就是演员的颜值很一般。
至于它是怎么样个故事,其实看的时候,我有时候都觉得反对男主角的那些人说得还挺有道理的,做为战败国,难道整个德国的老一辈人都要接受惩罚吗?
各种深思啊。
二战是全人类都要深思的历史。
海报很有意思,是一副电影里没出现过的画面,台词中虽然出现过了无数次的“奥斯维辛”,但在电影中却被简化成了一片草地,一段围墙和几支烟囱,镜头一闪而过,观众根本来不及多看两眼,导演似乎想用这个情节说明些什么,但欲言又止,这个电影里这样的段落比比皆是,例如刚开始没多久,主角和记者背画家回家,记者指着主角面前的一幅画说出了名字,但镜头并没有给那幅画,而是只拍了主角的表情,这都是导演的用心,或者说导演的能力有限。
二战题材的电影无论是战胜国还是战败国都很愿意去拍,战胜国拍的无论好坏,其实都没什么历史包袱,因为反正历史都是由胜利者书写的,所以想写成什么样都行,但战败国也喜欢拍,理由说出来就更让人警醒了,战败国的电影从一开拍就自动加持沉重光环,电影要想拍的好绝不是光讲为什么打输了?
而是要讲我们为什么做错了?
输赢无外乎公平,而对错才关系到正义,而大多数的普世价值观中,人们总是追求正义多一些,这就给那些战败国的文化工作者们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因为按照刚才的判断标准,战败国的电影如果只只讲成败,这就是个危险的信号,输赢是个全世界共通的概念,电影工作者如果用这个概念去教育本国观众,民族复兴和国家昌盛是个很容易做到的事情,无非就是再出一个希特勒,带我们打赢了不就行了吗。
但如果你的电影只讲是非,这也不是一个好信号,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和民族性,如果因为一次战争的输赢就去否认自身的民族性和价值观是有问题的,就像这个电影中说的那样,如果让每一个德国人去反思自己的父辈是不是纳粹,有没有支持纳粹,那整个德国将国不是国。
声讨纳粹,反法西斯,不是你制造个漩涡,然后把所有人都卷进来自行剔除就完事了的,正确的做法是你该有一个标准,让每个德国人都知道:我们不仅输了,而且我们做错了,那接下来我们该怎么做才行。
而这个电影,只告诉我们前两点。
像这种既告诉德国人输了,又告诉德国人错了的战败国电影很多,但真正能做到第三点的电影却凤毛麟角,给我印象最深的只有《窃听风暴》一部,那部电影最妙的地方就是他抓住了一个好视角,从德国人最热爱的事物:歌剧与音乐入手,讲了一个关于文化传承的故事,这里面的故事性、逻辑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的融合简直绝了!
他的深刻就在于每一个看过的人都能看明白这个电影讲的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故事,这就是好电影,本片也是个让人看得懂的电影,无非就是一个人想让更多人知道些什么,奥斯维辛,在这里由一个名词变成了动词,主角这么做的目的是想让德国人别再“奥斯维辛”了,不过电影通篇好像只讲了一个理由,那就是奥斯维辛很残忍,不是人干事,但在这里悖论就出来了,既然不是人干事,那你德国人怎么就干出来了呢?
那干出这些事的人还算不算人?
尤其是这些人大部分还没被绳之以法,有的甚至还在负责教育下一代,那现在和这些人相处的人还算人吗?
被他们教育出的下一代还算人吗?
这个电影,你给的出答案吗?
电影只告诉我们,这些人罪有应得,有良知的德国人会尽全力让他们伏法,如果不能,我们就拍个电影出来让更多人谴责他们吧!
很可笑的逻辑。
奥斯维辛的意义不在于死了多少人,也不在于有多残忍,更不在于以后会不会发生(其实这种事一直在发生),而在于这种事为什么发生?
你搞不清楚这个,做再多宣传都没用,我们要抑制伤害,必须要了解伤害!
有人可能要说我圣母了。
我是男的!
想起《潘神的迷宫》,只是片名。
奥斯维辛集中营又来了,真是拍一百年仍然有故事,仍然有话题性,仍然有观众。
就像南京大屠杀,每年都可以有影视题材出来,这个真的不嫌多,还有慰安妇,731。
德国人能够直面过去,日本人在逃避过去,我们则在美化过去。
别说我们对某些时期某些事件的态度冷不冷漠,首先有关方面就刻意不让我们知道那些人那些事。
连知情权也没有,又怎能奢望关注、反思?
(即时感受速记,非影评)《缄默的迷宫》:拍得极为工整的德国主旋律片,在政治正确的外衣下,聚焦战后单个青年的追索,并行两条非常日耳曼的线——一个国家如何反思自己的罪孽,一个青年如何面对自己价值观里正义的左右手互搏。
情理最后汇交在“法”上。
如果说纽伦堡是战胜国对德国的审判,是宣告战争的发起和领袖人物的罪孽;那么法兰克福这场审判的意义,在于“战犯不仅是队伍最前面的那个人”,在于“普通人躲在国家机器名义下释放的恶”,在于“承认比纠正需要更加巨大的内心力量”。
行进一半,靠配乐和表演积攒的力量。
受害者和犯人两个集体、两次快剪很不错。
48分钟的前者,搭配的希伯来音乐让人泪如雨下。
但更喜欢后者:正在给病人看病的牙医,正在车底修车的工人,比离开办公楼的权贵带来的震撼还要大。
后半段节奏加快之后,则有一些做作,始终欲崩未崩。
导演想展现的“面”太多了,焦点转移到男主人公的内心塌陷和重建的方式明显收不住。
起到人生导师作用的几个配角,都极度伟光正。
片子一赶,上半部比较别致的温情和复古都瞬间破功,“这个国家需要糖霜,而不是真相”变得又红又专,韵味也就少了一点。
“战争年代应该遵守另一套是非观吗?
”的疑问贯穿全剧,最终通过两个配角之口,完成了有些刻意的说教——“我们所为不是为了审判谁是好人,谁是坏人”“个体只能做当下认为正确的事,但受害者应该被历史倾听”。
已经看过很多反思二战的艺术作品了,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落脚点并不相同。
《缄默的迷宫》的珍贵之处,大概在于反思了战争,也反思了人们对待战争历史的态度,即反思了反思行为本身。
和电影也唱唱反调吧。
审判奥斯维辛的是德国人自己,只这一层就可以无限拔高作灯塔,照顾德国人的民族自豪感,暂时性忽略这个国家对纳粹的敏感中,有些依然保有避而不谈和内心苟同——甚至不用身在欧洲,在近几年国际事件中,表态的黄种日耳曼也不少了。
可能人性里对战争的天然狂热难以抹去吧。
淡忘是件容易的事,从《缄默的迷宫》可以知道当时的德国,大部分人大都已经忘了二战那回事,生活过得有滋有味,要不是一次偶然的机会,一个集中营的幸存者认出了一个在学校做老师的前纳粹,又被一帮有正义感的检察官知道,让尘封已久的一断难忘的往事,重新纳入人们的视野。
你身边的好人可能在以前是个杀人恶魔,甚至是你的亲人,战争不管是哪一方,但给予了暴露人性中恶的部分,不然怎么会下得了手,所以战争前先培养仇恨,即使和自己没有半毛钱关系,因为只有恨了,才有战斗力。
记得那时自卫反击战前夕,广播报纸,电影前的宣传片都是边境,越南如何侵扰中方的领域,杀人放火抢东西,搞得我们个个群情激奋,效果出来了。
回想起来有意思的,我想那时帮胡志民打美国,就在不远的时间里。
可怜生灵涂炭都是老百姓。
人类要远离战争,不要被少数人忽悠了。
小心,别迷路
论反思的意义。
中规中矩的历史课类电影,各类元素很完备
正好承接了最近看的书,里面的人名都很熟悉。不得不说,有些人的洗脑功力确实了得。
很好的故事,可惜德国人不太会讲。
2.5,對這場審判著力最深的總檢察長鮑爾徹底被邊緣化,我不知道拍攝這個振振有詞追尋真相的故事的製片方是怎麼看待這件事的,2016.03.18
应该被送上审判席的不止是奥斯维辛的纳粹党人,更是那些需要被警示却被缄默掩埋的历史。法兰克福审判背后的故事。
Alexander Fehling太帅了,特别适合演战后的德国男青年,也就是说他气质太现代了,很标致但是已经演不了德军了。这片子逻辑有点混乱,有点老生常谈,什么“奥斯维辛没有上帝”,我都看腻了,然而Fehling的美貌值得4颗星。
“人无完人嘛嘿嘿除我以外”
题材和视角都很赞,由30后德国战后年轻人为主线,寓意很明显。所有黑暗都不该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德国走上民主标杆与当时这些人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缄默是一时的保护,也是软弱的逃避。真相才能使之蜕变和前进。前半段挺好,后面有点崩。
2016/3/20(日)14:50mld cinema
2.5 整个格局都好鬼死俗气,论思考质量根本比不上“The Eichmann Show-2015”,不过运镜确实比较好。每家都是纳粹,德国人在希特勒上台的时候背叛了自己一次,希特勒死的时候又背叛了自己一次。
视而不见,就是犯罪。所有人类必须要看到这些罪恶是被百分之百的普通人,出于自己的意愿和信念而犯下的。(此等看到的结果只有以一切形式展现出来,并最终让他们意识到,并承认,“错了”,才能从根部彻底瓦解罪恶,改正恶习,长成真正良善的思想与习惯)
不喜欢所谓的政治正确
主要是讲普通人的沉默,配合,恶。就是汉娜.阿伦特讲的平庸的大多数的恶。
德国电影都是又长又闷,要把人榨干
规规矩矩的传记片,男主太钢了,他代表的是普通人对犹太人的同情,对纳粹的憎恨。真巧德国当时战后自我反思开始爆发,让他能够去做这件事。德国还是一个相对实事求是的国家,这样的反思对全人类都很重要,愿世界再无战争。
不好看
看了得有几个月……可能不是最好的剧本。相比之下画面构图/光影的表现力似乎更强。上午课上还讨论到了艺术与activism的关系。那时忘记了竹内好,这会儿又想起来。但这部作品明确是为了具体的政治目的而作,尽管是以纪念历史事件的形式(说到这里所谓realism的问题再次凸显:我想把它归至现实主义派别应当实至名归——或者说,实不至,名归,取决于如何理解现实主义和现实的关系。还真是永恒的文学史问题);人物塑造和剧情推进都迅速、直截、抽象(从印象讲是和镜头语言相契的,但我不太懂镜头语言)。能感到创作者的强烈意念。于是好像我仍然会觉得这算是一部好的作品,同时需要对此进行讨论和限定。但话说回来,那些我没有/觉得不必讨论/理由对我自明自足的作品,追问其实也需要的吧。